民事案件

了解假扣押程序: 明揚大火和基泰鄰損案的申請為何被駁回?-黃曙展律師案例解析

解析:假扣押是什麼?該如何聲請假扣押?為什麼明揚大火、基泰鄰損案件假扣押都被法院駁回呢?

首先,假扣押的意思是。在民事案件尚未向法院起訴,或者已經向法院起訴但法院還沒判決確定前,債權人如果是要求對方給付金錢,或其他可以用金錢計算之請求,為了避免債務人脫產,就算告贏了也執行不到錢。這時候,債權人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如果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話,就可以先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他的財產,是一種判決確定前的債權保全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某甲欠我錢沒還,我聽聞他要賣房子脫產,或是他又向其他人借錢在房子上設定抵押權,造成他之後名下沒有財產還錢,我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請法院核准我去查封他的不動產,以確保我的債權能夠得到清償。

那麼,假扣押要如何聲請呢?首先,債權人要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把自己持有債權的原因、證據附上(例如如果是借款債權,要附上借據、借款金流之證明),說明假扣押的原因(假扣押必要性),強調如果不假扣押對方會脫產或隱匿財產,造成日後「強制執行困難」要聲請假扣押。並且將假扣押聲請狀遞給「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如果是要聲請查封不動產,要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並繳納規費1,000元給法院。

法院經判斷後,如果認為確實有假扣押之必要,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所聲請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例如:聲請假扣押對方300萬元的財產,法院會要求提出100萬元的擔保金),債權人將擔保金提存在法院提存所後,就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進而查封對方的財產,讓對方沒辦法先行脫產。

這麼說的話,為什麼明揚大火和基泰鄰損案件,家屬和北市府聲請假扣押都被法院駁回呢?問題就出在,聲請人能否說服法院有「假扣押原因」也就是假扣押必要性的存在。所謂假扣押的原因,依據法院的見解,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或是債權人有辦法提出其他「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證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如果法院認為債務人實際上沒有脫產或逃匿、隱匿財產情事,就會認為沒有准許假扣押的必要,而裁定駁回假扣押之聲請。同樣地,明揚和基泰兩間公司因為聲請人提出的證據還不足以說服法院有這些情況,法院也就認為不應核發假扣押裁定給家屬及北市府了。

了解假扣押程序:明揚大火和基泰鄰損案的申請為何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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